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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
本文摘要:)曾多次的明星大学生村官刘娅丽,在成功通过笔试、试镜、身体检查,将要沦为选调生开始人生新起点的当口,却因为所所持洛阳师范学院大专、本科毕业证书被证书为假文凭而功败垂成,甚至连她本来的大学生村官职务也被迫辞任。
)曾多次的明星大学生村官刘娅丽,在成功通过笔试、试镜、身体检查,将要沦为选调生开始人生新起点的当口,却因为所所持洛阳师范学院大专、本科毕业证书被证书为假文凭而功败垂成,甚至连她本来的大学生村官职务也被迫辞任。 刘娅丽的遭遇被中国青年网透露后(闻中国青年网9月21日报导《16年后才知拿的是假学历,杰出大学生村官不得已辞职》),很快受到网民的普遍注目,引起冷淡辩论。
新华网、东南网、新民网分别刊出了为题《洛阳明星大学生村官的公务员之路不应被假文凭挡住》《莫让学历沦为选调生的拦路虎》《谁来为正规化大学的野鸡文凭佢?》等评论文章。 随着自己的大专、本科学历被宣布无效,用八年青春换取的文凭知道变为了分文不值的两张纸。
已过而立之年,已为人母的她,唯一能当作说事儿的只只剩自己的初中文凭,然而,初中文凭在今天能算个啥?以后你想怎么办啊?当记者问道她这个问题的时候,她绝望了许久,只留给一句我也不告诉。 在于是以大力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法律能为刘娅丽的权益获取怎样的维护?带着这一疑惑,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北京某高校法学院教师的李刚。李刚多年来仍然注目大学生村官的发展,当听闻刘娅丽的遭遇之后,吃惊之余,脱口而出的第一句话是她的故事令人悲伤,回应不愿在法律方面给与她全力支持。 正规化大学怎能放野鸡文凭? 记者:刘娅丽的悲剧祸起1999年洛阳市有关部门要求让洛阳师范学院(当时名洛阳师专)在参与当年洛阳市中招并未被录取的初中生中人口老龄化五年制师资大专生,毕业后授予洛阳师专大专文凭。
按照该政策,刘娅丽入读该校大专,大专毕业后在该校专升本,成功获得本科毕业证,并开始了大学生村官生涯。由于她业绩引人注目,还多次受到省、市、区表扬。今年她本来早已成功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原本可以开始人生新的征程的她,却车祸地被学历认证机构确认其大专学历为假学历,并以专科学历系由假造为由确认其本科学历也违宪。
网友说道洛阳师范学院这是正规化大学放野鸡文凭,您怎么看? 李刚:正规化大学怎能放野鸡文凭,感叹令人匪夷所思! 高等院校有文化承传的职能,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之一就是真诚长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诚信。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有所反映。
缜密的作风、一丝不苟的态度是高校教师和学生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在高校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令人费解。 另外,洛阳师范学院在坚称不具备专升本条件的情况下,为什么入学她为本科生?我不告诉当时学校的有关工作人员是疏失还是蓄意,但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对于这件事情的再次发生在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是可以认同的。 创意无法于法无据! 记者:那么,洛阳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洛阳师院人口老龄化,在法律上是不是问题?另外,否有权规定在洛阳市范围内否认学历? 李刚:我再行从后面的问题谈起。
所谓在洛阳市范围内否认学历只不过所指的是内部文凭,也有人戏称其为内部粮票。内部文凭并非法律概念,也从没获得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接纳,意味着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众说纷纭而已。
从客观上谈,内部文凭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种显然经常出现过的现象。当时,学历开始受到重视,干部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拔擢、举荐、任用都要符合学历拒绝。从另一方面谈,高等教育在当时还处在精英教育阶段,能考取大学的堪称凤毛麟角,洛阳纸贵,大学毕业生供不应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内部粮票应运而生了,有些部门或者单位通过委托高校做培训,或者自行举行所谓的大专班来提升本单位员工的学历水平,只要毕业生在本系统内部工作,就视同具备适当的学历。
从本质上谈,这种内部粮票只不过就是个培训班,归属于非学历教育的范畴。《高等教育法》把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且希望终生自学。筹办培训班,希望成员大大自学毫无疑问是准确的,但什么事情都有个度,《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非学历教育不能授予结业证书。
洛阳市有关部门在1999年作出的所谓人口老龄化要求,与上述背景不无关系。从我获得的有关文件来看,洛阳市有关部门做出这项要求的想法是为了解决问题边缘地区、贫困地区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本来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具体做法上过头了,打破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显然问题出有在法律依据上。 在这里,我再行谈一谈法律的价值倾向问题,这个问题十分最重要。
民法上谈只要不道德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谓原则就是容许的,权利或者强迫沦为民法的灵魂。然而,从行政法的意义上说道,其基本价值倾向与民法比起毕竟相反忽略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比起,行政机关毫无疑问是强势一方。所以,为了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的权益,必需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容许。非常简单地谈,就是行政权的行使,尤其是明确行政不道德的实行必需有上位法的依据,一言以蔽之,行政权的行使必需合法。
就本起事件而言,据报洛阳市有关部门在1999年的一份文件中,明确提出人口老龄化五年制师资大专生,招收对象是参与1999年市中招考试并未被录取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并规定阔招收自学届满,成绩合格,授予洛阳师专大专文凭。五年后,这批学生知道该毕业了,某种程度是上述有关部门再度发文,再度规定向学生授予洛阳师范学院印制的大专文凭。什么叫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就是扩大招生计划的招收额度,人口老龄化进去的学生与按原计划招进来的学生在身份上没任何区别。人口老龄化的决定权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要经过适当的程序,不是谁想要人口老龄化就能人口老龄化。
洛阳市有关方面除对人口老龄化的解读有误外,其他上述众说纷纭皆归属于创意范畴,关于从初中应届落榜生招录、五年制大专生、印制洛阳师专大专文凭等众说纷纭和作法,我不告诉其法律依据确有,最少我没有看见涉及文件中具体提及法律依据。我一再强调,取决于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依据就是若无上位法的具体许可。必须尤其解释的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非学历教育不能授予结业证书。
此外,还有一个最重要问题,就就是指程序上否具体遵守了告诉义务。虽然文件中拒绝学校与试题签订合同,但涉及待遇和在洛阳市范围内否认学历等最重要信息否让试题及家长得悉,也是一个十分最重要的问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总有一天是弱者,不应该轻率相对人应该告诉的事实状态。
在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中,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机关分担的。 应该接纳刘娅丽的本科学历! 记者:学历证书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李刚:有啊!学历证书以前一个学历因涉嫌不实为由,进而坚称后一个学历,这点或许从逻辑上谈是正式成立的,但是如果从法理上揣摩难道就有问题了。
还是结尾我所反复强调的依据问题,法律思维大同小异常人思维的根本点,在于无法只从逻辑、常理推论出有应然的结论,而是必需看结论的得出结论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关于法律依据问题,认证机构负起告诉义务,告诉什么呢?就是得出结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依照哪条法律或法规作出的要求,而这才是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记者:如果学历认证机构把涉及规定拿出来,是不是刘娅丽就必需拒绝接受这个现实了呢? 李刚:不是的,有权利无以有救济,法律为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权利的构建设计了很完备的救济措施。你关心的问题我也注意到了,教育部在2005年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应当说道是与本起事件关系尤为紧密。
内容是对违背国家招收规定进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该不予只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证书违宪。对于该项规定,我个人的观点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实含义,违背国家招收规定的进学者本人,或者家长不存在主观方面的蓄意,例如蓄意不实,考试作弊,请求枪手替考,与招收人员互相指使等,如果主观上没罪过就不应当限于这一条。二是法规的溯及力问题,该《规定》是在2005年施行的,而刘娅丽是在2004年毕业的。
三是该《规定》归属于行政规章,位阶比较较低,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互为违背是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诉讼法》都有适当的审查机制。 记者:你指出刘娅丽的本科学历应该获得否认? 李刚:我个人指出应该接纳刘娅丽的本科学历。理由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理由,罪过是法律责任的包含要件之一,刘娅丽有罪过吗?没证据证明她有吧,那她就不不存在分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甚至可以说道她是无辜的,是很无奈的,她几乎是个受害者,凭什么让受害者分担法律责任? 第二个理由,法治,或者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平和正义,明明不是她的错误,为什么却要让她来分担有利后果呢?合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吗? 第三个理由,《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后分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我个人解读,这条法律规定的实质是只要超过了所在学校规定的学业拒绝,就应该发给学生毕业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学完了学校拒绝的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就应当授予毕业证书。
在本起事件当中,连洛阳师院都指出刘娅丽显然已完成了教学计划拒绝,学业成绩全都合格,不具备了授予本科毕业证书的条件。取决于学生能否取得本科学历的标准是什么?是水平,学生超过了适当的水平就应该给人家学历。如果说刘娅丽大专学历有问题,可是她却超过了拒绝更高的本科学业水平。
而且,从刘娅丽沦为明星大学生村官的经历来看,她不但合格,而且是很合格。如果不接纳她的本科学历,那么她的学历不能是初中,这与她的实际水平吻合吗?对于明确法律规范的运用,首先要搞清楚其本质,要从法律的原意去解读,要从法律的整体去分析某一明确条文的含义,机械地提到某一个法律条文并不是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 记者:据刘娅丽谈,现在洛阳市有关方面对于在洛阳市范围内否认学历也是含糊其辞的,因为她录取的职位就在洛阳市,如果否认学历,那她就能被任用,但事实上她因为学历问题没被任用,回应您怎么看? 李刚:洛阳市关于人口老龄化五年制大专生的涉及文件撤消了吗?如果指出洛阳市的这个文件是错误的,那应当依照程序来撤消。如果没撤消,那还是有效力的,无法说道不认就不认了,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态度是不悦的。
法律很讲究程序,程序合法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最重要理念,没撤消的文件,既使不存在错误,也仍然是有效地的。 若诉之依法,当如何操作者? 记者:你指出从法律程序的看作应该怎样解决问题这个事情呢? 李刚:这件事情较为少见,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从解决问题的目的角度来看,大体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责任追究责任问题,我国创建了较为严苛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如何确认,如何追责有适当的制度,有关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启动适当的程序。第二类是权利救济问题,这个问题远比前一个问题简单,既牵涉到到实体法的问题,也牵涉到到程序法的问题。只不过,最简单的方法是有关方面依照职权严肃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给一个具体的众说纷纭。
记者:刘娅丽这个事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应当怎么操作者? 李刚:这个是我较为纠葛的。一是牵涉的涉及部门较为多,法律上叫作诉讼主体,如何确认被告,谁是第三人,都是必须定夺的。
二是几个有所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有可能牵涉到几个有所不同的诉。三是如何构建诉的目的,对责任人的惩处是必需的,对刘娅丽的赔偿金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不是刘娅丽和社会所最后希望的,更加最重要的是刘娅丽的这个学历有效地还是没效的问题。 记者:如果牵涉到到诉讼,洛阳师范学院是个什么角色? 洛阳师范学院是独立国家的法人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独立国家分担法律责任,但在本起事件中,是以执行者的面目经常出现的,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必需充分考虑这个因素。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在校园内再次发生的人身损害问题归属于前者,在本起事件中因为学校代表有关方面授予国家接纳的学历文凭,是一种行政不道德,学校是许可性的组织,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而引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记者:你指出这件事情有典型意义吗? 杨安平我实在这件事情十分具备典型意义。
对刘娅丽来讲,这个事情的结果关系到她的一生。对法律界来讲,是一个典型案例,不利于前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也不会对日后再次发生的近似于案例起着示范作用。我国也再次发生过一些学生与学校之间因为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纠纷,这些案例从网上都能坎获得。但这些案例都是再次发生在合法获得学籍的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比较简单。
我指出更加深远影响的意义在于不利于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必需突显对公民权利的认同,必需突显对生命的认同。
法治社会还必需严苛规范公权力的运营,在法律面前谁都无法任性。通过对这起事件的正确处理,修复被伤害的公民权利,超过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前进创建科学法律思维的效果,堪称坏事逆好事。让我们期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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