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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09-22 来源: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债务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债务人丧生时,确保人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周某否应该分担偿还责任不存在两种意见。
简介:本案是一起债务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债务人丧生时,确保人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周某否应该分担偿还责任不存在两种意见。2016年2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元,誓约2017年2月5日偿还债务,周某为连带责任确保人。2016年3月,王某病死交通事故。2016年5月,李某以多次向王某的家属及周某催要欠款未果为由,将确保人周某诉至法院,拒绝周某偿还债务借款。
周某坚称,应该由王某的遗产继承人分担偿还责任。【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裁决:被告周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债务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上诉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决后,双方当事人皆并未裁决。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债务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借款人丧生时,确保人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周某否应该分担偿还责任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周某不应该分担偿还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丧生,但借款履行期并未期满,根据法律规定,确保期间应向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出来,所以在借款届满前,周某不不应分担确保责任。其次,借款人王某丧生后,其亲属有偿还债务的有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承继了王某的遗产,应该由其继承人来偿还债务。
故应上诉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指出,周某应该分担偿还责任。虽然借款并未届满,但借款人的丧生导致借款合约中止,且借款借贷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李某和借款人王某、连带责任担保人周某,按照合约的相对性,原告李某有权拒绝周某分担连带偿还责任。
合约一方当事人丧生,不会对合约的遵守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否根据预期债权人或忧虑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未明确规定。预期债权人是因一方指明或默示撕毁,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忧虑抗辩权是再行履行义务的一方找到对方失去还款能力,而拒绝解除合同。限于预期债权人与忧虑抗辩权解除合同的,合约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存在的,任何一方都没消失。
因此,当事人一方丧生的合约,另一方无法依据预期债权人或忧虑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丧生可造成合约的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于时起着丧生时起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拥有民事权利,分担民事义务。
”即当自然人丧生后,其无法拥有民事权利,无法遵守民事义务。明确到合约中,因死者无法之后履行合同,那么合约大自然中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生、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倒闭的,委托合同中止”。合约中止后产生必要和间接的法律后果,必要的法律后果是合约当事人无法或需要再行遵守,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发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
合约另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本案中,王某丧生后,借款合约在王某和李某间无法再行遵守,借款合约中止,王某对李某负起的偿还义务随之歼灭。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遵守债务时,确保人应该分担确保责任。
此时,王某已无法遵守偿还义务,因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确保合约关系未中止,且确保期间亦随着借款合约的中止而开始计算出来,故李某可依《担保法》向确保人周某主张权利。此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丧生并不造成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不应在其承继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所以,周某在分担确保责任后,对王某的继承人拥有追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借款人丧生后,如有确保人,可以拒绝确保人分担借款人的债务,并且确保人可以向借款人的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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