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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本文摘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关于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报 财关税〔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设施产业的发展情况,在普遍征询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要求对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展开修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关于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报 财关税〔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设施产业的发展情况,在普遍征询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要求对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展开修改。现通报如下: 一、《国家反对发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闻附件1)和《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改)》(闻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实适当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1、2中列明继续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征税继续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二、《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闻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后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出租设备以及按照合约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设施件、备件,不准照章征税进口税收: (一)国家希望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获取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更进一步希望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成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展开技术改造项目。
为确保《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调整前已批准后的上述项目成功实行,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后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之后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继续执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中所列设备,不准照章征税进口税收。为确保政策继续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须要对照《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和《国内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查征伐征税的,《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与《国内投资项目未予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佩商品名称完全相同,或仅在《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中入选为的商品,不准以《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所佩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不尽相同。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报》(财关税〔2018〕42号)不予废除。
附件: 1.国家反对发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改) 2.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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